
监管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管实行**"双线管理+专项执法"模式**,由住建/水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,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卫生监督。以下是具体监管机制:
行政管理
住建/水务部门:负责设施规划、建设审批及运行维护(重庆、广州等地明确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责)。
卫生健康部门:专项负责水质监测、卫生许可及传染病防控(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三条)。
协同部门
公安、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参与(如深圳要求公安部门监督安防措施)。
准入控制
新建二次供水设施需经供水部门审批(重庆第六条),竣工后由供水、卫生部门联合验收(重庆第十条)。
运营单位必须取得《卫生许可证》(昆明第七条,有效期4年)。
过程监管
水质抽检:卫健部门定期检测菌落总数、余氯等指标(邵阳要求疾控机构参与)。
设施检查:重点核查水箱密封性、消毒设备运行状态(蚌埠第八条要求水箱加锁)。
智能监控
推广水质在线监测与远程控制系统(揭阳第四条鼓励物联网技术应用)。
整改处罚:未按期清洗消毒最高罚款5000元(昆明第十条)。
*水质超标:按《传染病防治法》追责(韶关第一条)。
注:深圳、昆明等地已实现"双随机"抽查与信用惩戒联动。